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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法师:漫说《中阿含》(卷三十七)~C 三、阿摄惒经


   日期:2020/4/23 18:11: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三、阿摄惒经

  说法地点:胜林给孤独园

  参加人员:阿摄惒梵志

  经中大意:本经叙述阿摄惒逻强调梵志为梵天之子,乃由梵天之口而生的,其余的则不然。佛陀就为之分别解说:且不问种族如何,如教以正趣,则可得善解,自知如法,并藉洗浴、父母合会、出生等譬喻,使其易于了解四种姓不能施设差别。   

  关于古印度的四种姓话题我在相关的文章中已经谈得很多。我们知道,印度文化发展的显著特点,就是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点与中国文化有点相似。在吠陀时代奠基并形成的吠陀文化,即婆罗门教,印度教文化,从古代、中世纪一直延续到近、现代,中间虽经过了穆斯林的蹂躏和英国殖民者的征服,但是这种文化始终未曾中断或衰落。婆罗门教(印度教)一直是印度的传统宗教,虽说佛教在曾经的或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到上层的宠信(佛陀时代、阿育王时代),但是终终未能成为印度社会的主流文化。反观印度教的原始经典《吠陀》、《薄伽梵歌》,不仅对印度的文化、思想、风俗习惯,而且对印度社会的整个上层建筑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从印度的社会结构方面来讲,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复杂的、多层次的、特殊的社会结构,具体表现就是种姓制度。对于种姓制度的起源问题,历史学家曾作过多方面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种姓制度早期雏形就是瓦尔那制度。这种制度与原始社会后期即部落社会的组织方式密切相关。在它的早期阶段,瓦尔那制度处于一种萌芽和松散的状态,各种种姓的划分也不是那么森严。大约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时候,瓦尔那制度逐渐演变成等级森严、难以逾越的四种姓制度。那么四种姓划分最早的依据是什么?对这个问题虽然有不同的观点和依据,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依据肤色。婆罗门种姓的肤色呈天然的白色,据说这种肤色含有西欧人的血统(仅是“据说”)。白色在古印度社会中,被认为是纯洁的、无污秽的、高贵的象征——我们在佛经中,也时常看到佛陀将那些善根深厚、易于教化的信徒形容为洁白的绢布一样;而将恶的称为“黑”,将善的称为“白”。当种姓制度一旦发展成了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等级制度之后,必然成为套在人们头上的沉重的枷锁。在公元前六至五世纪左右,随着思想领域的高度开明,以佛教为首的先进宗教,率先对种姓制度发出诘难。此外,诸如耆那教、锡克教,以及所谓的六师外道,都曾对种姓制度提出置疑。随着婆罗门种姓在经济地位上的没落,维护一姓独大的局面也在悄然发生改变,于是婆罗门主动与刹帝利联合,最后又拉拢了财大气精的商人阶层(居士、吠舍),最终形成三足鼎立、共同对付首陀罗的局面。至中世纪时,种姓制度逐渐演变为以职业世袭和内婚制为主要特征的“蒂迦制度”。

  在古代印度,居民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多半是通过种姓制度在基层机构来实现的。种姓制度尽管漏洞百出,甚至是纯粹的胡说八道,但是它并非一无是处。“当早期的婆罗门初次对于接受食物和相互通婚作出限制时,他们没有意识到前三个等级是同族。”(《印度的遗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P.158)从某种意义上讲,种姓意识是好的,它们甚至可以上升为一种积极的民族意识。但是当它们成为扼杀民族意识的杀手时,它就会成为一种严重的障碍(是指与民族意识无关的宗派意识)。种姓制在基层起着国家统一机构的作用,所以在印度的古代和中世纪,即使没有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组织,整个国家机器以及社会秩序依然可以做到有条不紊地维持和运转着(其相反作用是:种姓制度与村社制度相结合,具有着极其顽固的落后性和保守性,甚至是狂妄自大的“乐天派”,严重阻碍了印度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我们若回溯至阿育王的时代,阿育王在经典数次重大战役之后,似乎意到自己的杀业太重,并且也意识到战争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于是他选择了息战罢兵(据说是经过一位大师级高僧的指点迷津,使得他幡然醒悟,并放下屠刀),并以“达磨”(即佛教的“达尔玛亚”,即“法”)精神来治理国家,并试图以“达磨”来冲淡民众对于种姓意识的依赖。当然,如果把“达磨”奉为包治百病的万能药,似乎有些令人昏昏欲睡,忘乎所以。事实上,法的精神似乎并不能解决现实中所有的问题,种姓制度在整个国家体系中,仍旧得以牢固维系。阿育王带领着他的臣民,创造了印度历史最强的盛世,使疆域得到空前的开拓;然而,正是对“达磨”治国理念的长期迷恋,使得边疆空虚,军力荒疲。一旦遭受到外族入侵,入侵者简直是如入无人之境,所向披靡。在这一点上,古印度的阿育王就远逊于中国古代的汉武大帝。我们知道,中国的汉王朝在经历了颠覆秦王朝、并经历了旷日持久的楚汉相争之后,国家已是元气大伤,连汉高祖刘邦也只得乘坐牛车外出巡视。刘邦的后代们看到了国家的积贫积弱,于是学习了黄老道家的休养生息的国策,薄赋税轻徭役,使得国力在短时期内得到了较强的恢复,于是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文景之治”。可是到了汉武大帝的时候,国家所面临的内外形势变化了,外有胡虏强敌,内有八王之乱,可谓是外患内忧。此时如果一昧地休养生息,与世无争,后果可能会极其严重。汉武帝果然是雄才大略,对外,启用卫青、霍去病、李广等强将,深入不毛之地荡平匈奴;对内,果断剿灭以吴王刘濞为首的番王内乱,使国家又重新回到强盛繁荣的正确轨道。

  当然,如果我们从另外的角度来思考阿育王的“达磨”精神,便发觉这种精神与种姓制度的内涵竟是如此地异工同曲。如果将达磨精神与种姓制度做到合乎比例的调配,其试行的结果,往往是出人意料地令人满意。就是说,“只要人民遵循古代的达磨理想,种姓制度就引出不同团体在道义上的凝聚力并给予社会以一个受传统约束的形式。”在近代西方的一些哲学家眼里,印度的种姓制度,甚至会显得魅力四射,他们对四种姓的综合统一以及这样一个社会等级体系的潜力、伸缩性和活力,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印象深刻。比如说,尼采就曾把种姓组织作为一种人类向着更高尚和更脱俗的演进途径,对其加以辩护:组成了他的理想社会的三个阶级,与印度教社会的前三个等级密切相合,第一个在精神上显赫,第二个主要在体力和气质上有强势,剩下的由普通的个人组成。有人甚至认为,当代社会的结构是失败的,我们应该借鉴印度的种姓制度,并在种姓制度的基础上重建现代社会。H.G.威尔斯便坚持此种观点。他在他的《现代乌托邦》中赞同一种把人们按照心理素质加以分类的社会结构。四个主要的阶级是著名的,即上进、活跃、愚钝以及卑怯。当然,甚至还有人天真地认为,种姓制度与当今的民主制度在本质上是不相违背的,甚或是暗合的。但是无可讳言,种姓制度的强烈的排他性、不可接触性(天真般地自我迷信)以及神话般地自我捏造,我实在看不出他们与当今的“赛先生”与“德先生”有任何相似之处,哪怕是一丁点的关联。

  然而对于那些自以为是的婆罗门教的祭祀师们来说,他们可不这么认为。他们总是会喋喋不休地其他三种姓说(当然有时候他们也会自言自语):“我们是白种,你们全是黑种;我们是清净的,你们是不清净的;我们是从梵天的口中所生,你们是从其他地方生出来的;我们饱读诗书,受到一流的教育,有绅士般教养,你们愚莽鲁纯,不学无术,低等下贱。”虽然得不到其他三个种姓强有力的回应与反弹,但是面对他们的自我感觉如此良好,除了刹帝利的不屑一顾外,像吠舍与首陀罗始终保持沉默——尤其是最低种姓的首陀罗,他们似乎对此习以为常。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他们已经确立了难以撼动的惯性思惟:我们是劣等的,我们是低贱的,我们是不可接触的贱民——事实上,他们中的大部分,只是被战争征服的原著民而已。尽管从肤色来看,似乎并不是那么养眼,但是,肤色又能说明什么呢?它能代表所有一切吗?

  我们似乎需要花点时间来考察一下,在以种姓制度为教条的社会结构之下,四种姓的通婚状况。在初始阶段,婆罗门种姓的人是禁止本种姓与婆罗门以外的种姓通婚的。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婆罗门人士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开始试探性地与外种姓通婚。这时候只允许迈出一小步,即婆罗门的男性,可以讨娶其他三个种姓的女子为妻;而婆罗门种姓的女子,则禁止下嫁给其他三种姓为妻。后来情况再次发生变化,即婆罗门的女子,可以下嫁给除首陀罗以外的其他二种姓为妻(刹帝利、吠舍),但决不可嫁给首陀罗为妻,否则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在《摩奴法典》中,对职业以及婚姻有着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到阿育王时期,四种姓在婚姻(通婚)方面似乎产生了混乱的迹象。许多高级种姓出身的人,由于经济地位的下降,被迫从事着低级种姓的职业,甚至出现了从事农业、畜牧业、商业和手工业(如木匠)的婆罗门。对此,《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出身的人,出于贫困也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但绝对禁止低级种姓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出身低贱的人由于贪婪而从事高贵种姓的职业为生,国王应立即剥夺其一切所有,并处以流放。”(《摩奴法典》第十卷第96条)

  在婚姻规定方面,《摩奴法典》绝对禁止低级种姓的男子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逆婚”现象出现,为此制定了制裁“逆婚”的具体法律,“出身低贱的男子向高级种姓女子求婚应处体刑。”(第八卷第366条)“首陀罗男子与吠舍、刹帝利、婆罗门女子结合,产生由于不洁的种姓混杂而出生的儿子,叫作人类最低下的旃荼罗。”(第十卷第12条)即使“顺婚”,高级种姓的男子也不得以首陀罗女子为正妻。

  此外,“顺婚”所生之子在财产继承权利上也有显著的差别。该法典规定,一个婆罗门男子依次与一个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女子婚生之子,在继承其父遗产份额时,应按其母种姓高低的顺序而有差别: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二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摩奴法典》第九卷第153条)

  但是在佛陀时期,基本上维持着种姓之间不予通婚的习俗。因此,当佛陀问一位梵志:“若刹利女与梵志男共合会者,彼因合会,后便生子,或似父,或似母,或不似父母。汝云何说?彼为刹利?为梵志耶?”如此一来,种姓划分问题就会面临尴尬,因为他们所生的是个混血儿,简单地判定为哪一个种姓都不太合适。例如,一只公驴与一匹母马交配后,生下的仔驹既非驴亦非马,只能称之为“骡”一样。在佛陀看来,四种姓是平等的,都是清净的,没有所谓的谁净谁污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强行给四种姓划分出高下优劣的等级来,佛陀的方法是:谁勤奋好学、精进修持,喜行善妙之法,谁就是高级种姓、优良种姓、清净种姓;相反,就是下贱种姓与污秽种姓。如果以此标准去衡量婆罗门,那么结果会令我们瞠目结舌:原来,婆罗门种姓,才是最下作、最低贱的种姓,因为他们除了装神弄鬼、欺世盗名之外,简直是一无是处。除此之外,又有谁比他们更为下贱的呢?

(界定,2009年7月19日,于南海普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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