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十章 印度佛家邏輯的最高成就
一、法稱其人其書
法稱(Dharmakirti),音譯達瑪吉,(約公元600—800年)是印度大乘佛教瑜伽行派論師。西藏學者把他的學說與陳那學說並稱為“陳那法稱之學”、與“龍樹提婆之學”、“無著世親之學”等量齊觀,合稱為“六莊嚴”。法稱為印土佛家顯教殿軍之大師。他把陳那開創的新因明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
法稱是南印度睹梨摩羅耶國人,出生在一個婆羅門家裡。他自幼才智敏捷,年輕時便博通婆羅門學說,精習過工藝、吠陀、醫療、文法等外道的一切宗義。正當婆羅門對法稱備加贊揚之際,他卻通過學習佛經,從而看出波羅門教主的過失,反而稱贊了佛陀,受到了婆羅門的驅逐。
法稱在中印度改信佛教,入那爛陀寺從護法出家,精通了三藏,能記誦經咒五百種。後來跟從陳那弟子自在軍學習《集量論》。聞法一遍,見與師齊,即達到了老師自在軍的水平;再覽之後,解等陳那;三復論義,慧超先賢。三學《集量論》之後,終於發現陳那學說的缺點。他的老師自在軍鼓勵他為《集量論》作注解。
法稱有因明著作七部:(1)《釋量論》,又譯為《量評釋論》;(2)《量抉擇論》;(3)《正理滴論》,舊譯為《正理一滴》、《正理一滴論》;(4)《因一滴論》;(5)《觀相屬論》;(6)《論義正理論》,又譯《議論正理論》、《诤正理論》;(7)《成他相續論》。
七部著作中,《釋量論》、《量抉擇論》、《正理滴論》,正面論述了法稱的因明思想。《釋量論》最為詳盡,《量抉擇論》份量適中,《正理滴論》簡明扼要地闡發了他自己的因明思想。這三部書相當於法稱學說的軀干,而後四部是專題論述,相當於四肢,故統稱為“七支論”。後四部中的《因一滴論》是專門討論因的,《觀相屬論》是專門討論比量中各概念的關系及過類,《論議正理論》集中進過類,《成他相續論》是關於論證他人的心理以成立唯識的道理。
七論梵文原本大多已佚,今僅存《釋量論》殘本和《正理滴論》。歷史上,七論均有藏譯本,而無漢澤本,故法稱之學盛傳於藏地,而為漢土不傳。本世紀50年代以來,呂澂、虞愚、王森、楊化群、霍韬晦等先生對法稱學說有所評價。70年代未,法尊法師將《釋量論》譯成漢語,1982年又有王森和楊化群的兩種漢譯本《正理滴論》問世,為漢地學者研習法稱的因明思想提供了方便。
《正理滴論》的原文見於印度法上(九世紀)的梵文注釋本中,為耆那教人所保存。德格、北京、那圹的藏文《丹珠爾》均有本論譯本。本論由於有梵、藏本存在,遂成為近世各國學術界研究法稱因明思想的主要依據。全論分為三品,對陳那的新因明體系作了重大的改造和發展,使得因明三支論式真正成為演繹推理。
二、現量品
法稱認為有志之士要成就事業,必須以正智(正確的認識)作為指導,本論就是為闡述正智而寫的。正智分為現量和比量。現量是離開了分別並且不錯亂的。分別是指用名言(概念)來反映、解釋對象,用“離分別”來限定現量的性質,是陳那的創見。法稱繼承此說並強調了“無錯亂”這一條件。無錯亂就是沒有由內、外原因引起的錯覺。真正的現量是純粹的感覺。依照陳那的觀點,法稱將現量分為四種:(1)五根現量,五種感官所得的知識;(2)意識現量,指感知向概念發展的過渡階段;(3)自證現量,對自身的了解,自己的意識;(4)喻伽現量,指通過修習達到心裡極其安定和道理契合的狀態下對事物的了解。現量的對象是自相,即對象有特殊性質。自相是真實的存在,是勝義的存在,有獨立的體性的作用。現量智的本岙就是量果。除“無錯亂”外,以上所說與陳那、商羯羅主的基本相同,但認為有實在的外境。主張境在識外,因此以外境為所量,以識中所帶境相為能量,以自證為量果。這是陳那、法稱因明學說在認識論方面的根本差別。
三、為自比量
比量有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兩種。按照陳那的解釋,前者是沒有語言表達出來的思維活動,目的在於自悟;後者是用語言表達出來的,目的在於悟他。法稱則進一步將為自比量定義為借助具備三相的正因獲得的正確認識。
1、改造因三相
在本論中,法稱改造了陳那的因三相說,將因三相陳述為:“因三相者,謂於所此,因唯有性。唯於同品有勝。於異品中,決定唯無。”
以上引自王森先生的譯文,第一相“謂於所比,因唯有性”,楊比群先生譯為“謂於所推論比度之事上必須具備”。“所比”即宗有法,是要推論比度的對象。“因唯有性”是說只有“因”才有“所比”也即“所比”的外延包含於“因”的外延之中。用S來表示所比即宗的主項有法,用M來表示因,則法稱的第一相的邏輯形式是:凡S是M。這與陳那的“遍是宗法性”完全相同。
“唯於同品有性”是第二相,意為“因”只在“同品”中有。法稱將同品定義為“所立法均等義品”,即與宗的謂項“所立法”有相同性質的對象。從《正理滴論》全文本看,這裡的“同品”是不除宗有法的,與陳那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不同。用P來表示“所立法”即同品,則第二相的命題形式為“凡M是P”。這個形式與陳那的第二相“除S以外,有P是M”不同。“凡M是P”是全稱命題。
“於異品中,決定唯無”是第三相。法稱的異品的也是不除宗有法的。“因”在存在於異品之中,第三相的命題形式是“凡M不是非P”。其換質命題即“凡M是P”。可見,法稱的第二、三相是等值命題。法稱的第三相也不同陳那的第三相“除S以外,凡非P不是M”。前者是全稱命題,後者是除外命題。
陳那的因三相是從宗的主、謂項出發看它們與因有怎樣的關系,而法稱的因三相則從因出發、論述因與宗的主、謂項有怎樣的關系。
陳那的第二、三相是能缺一的,都是正因的必要條件。法稱的後二相實際是一相,二者可以缺一。這與《釋量論》中的表述也是相一致的。《釋量論》說:
宗法,彼分遍,正因。
“宗法”意為“因”是宗中有法之法,即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按照王森先生的解釋,“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別(所立法,也即謂項),“因”為“所遍”,“能別”為“能遍”。於是正因的第二個條件其邏輯命題形式就成為“凡因是所立法”即“凡M是P”。
在《正理滴論》後面論述似因時,講了不滿足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過之後,直接講不滿足第三相有不定因過。不講不滿足第二相的似因,決不是疏忽,而是從反面反映出因有二相即足夠了。法稱雖有“借三相因”的說法,那不過是爭取了“謙虛的外貌”。
2、三種正因
(1)自性比量因
簡稱為自性因。自性因是以所立法(宗的謂項)本身具有的性質來作因。例如:
這是一棵樹,
因為它是無憂樹。
“因為它是無憂樹”便是自性因。無憂樹是樹的一個種類。既是無憂樹,當然是樹了。自性因是保證因宗不相離性的正因之一。法稱認為自性因是立物因,“能成實事”,能論證肯定命題。
(2)果比量因
又稱為果因,果性因。它是以因果聯系中的果來作為論證的理由的。例如,根據已有的經驗,煙是由火引起的結果,從某處有煙便推出某處有火。此因也被法稱稱為立物因,能用來論證肯定命題。
法稱對果性因的分析只限於因果一一對應的情況,而對於不同的可以引起相同的果的情況則沒有論述。假如出現這種情況,果性因便不能必須地推出宗。這相當於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後件式,其結論是或然的。由此觀之,法稱對因果聯系的研究還不夠全面。
(3)不可得比量因
又稱為不可得因,未緣到因。所謂不可得因是以論證的對象可以被認識作為宗的理由。此因又被稱為“遮止為因”,即非自性因或非果性因,是對自性因或果性因的反面應用。例如,已經具備了認識某種有瓶的條件,而瓶不可得,便能論證某處沒有瓶。如果某處有瓶,那麼認識者具備了各種條件便能發現瓶的存在,但是瓶沒有被發現,所以說瓶本身於某處不存在。“已經具備了認識某處有瓶的條件而瓶不可得”簡稱“瓶不可得”便得不可得比量因。
法稱把不可得比量因的運用情況區分為11種:
1)自性不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煙,
若有,則應見到,但未見到故。
上例中,“若有,則應見到,但未見到故”便是自性不可得因。
2)果不可得因,例如:
此自無發煙之因(火),
以無煙故。
以沒有煙作為因否定發煙的原因火。
3)能遍不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無憂樹,
此無樹故。
“樹”是屬概念,稱為能遍,“無憂樹”是種概念,稱為所遍,能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不存在,當然所遍概念表示的事物也不會有。
4)自性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冷觸,
以有火故。
5)相違果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冷觸,
以有煙故。
此因是前一種的引伸,盡管沒有與寒冷相矛盾的“火”的存在,但是有火的結果“煙”的存在,它同樣可以為“無冷觸”的理由。
6)相違所遍可得因,例如:
存在著的實體其毀滅並不確定,
須待其他因緣故。
實體的毀滅必須由各種條件造成,這各種條件是能遍,現在具備了一部分條件即所遍,這所遍與實體的存在是相違的,但還不足於引起毀滅,故表達為不確定。
7)果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處不存在導致寒冷之因,
此有火故。
這是用與事物的結果相矛盾的因來論證宗。
8)能遍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霜觸,
以有火故。
霜與寒冷有程度上的差別,霜為所遍,寒冷為能遍,寒冷與火因有矛盾關系。火的存在便成了寒冷的不存在,寒冷既然存在,自無霜可言。
9)因不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煙,
以無火故。
火與煙有因果關系,無因必無果,以無因來推果。
10)因相違可得因,例如:
此人無寒栗等,
近烈火故。
烈火因與造成寒栗的因即冷覺相矛盾,烈火否定了冷覺因,也就否定了寒栗果。
11)因相違果可得因,例如:
此處無人起寒栗等,
以有煙故。
火是煙的原因,火與寒栗的原因冷覺相矛盾。故有煙可推知無寒栗。
以上11種因,實際上是自性因和果性因的引伸,從認識論的角度上來說,還沒有超出二者的范圍,但對於豐富邏輯形式來說,如第一種自性不可得因的實例即是否定後件的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又如第六種和第八種相違所遍可得因,能遍相違可得因又有程度推理的性質。
四、為他比量品
用語言表示出三相正因,以此開悟他人就是為他比量。
1、兩種論式
為他比量分為同法式和異法式。以同喻和因、宗組成的三支論式稱為同法式。
法稱分別用不可得比量因、自性因和果性因來舉例說明同法式。
他所舉的以不可得比量因組成的同法式是:
若有一物,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即可斷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為“非有”言詞之境。例如兔角等,(同喻)
今於某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因)
(即可斷言某處無瓶。)(宗)
法稱將自性因進一步斷為三種:純粹的自性因,如“存在”;略加限制的自性因,如“有生”;特別加以限制的自性因,如“所作”。這三種因都證成“聲無常”宗。以純自性因為例列式如下:
若物是實有(存在),彼皆無常,譬如瓶等,(同喻)
聲是實有, (因)
(故可斷言聲是無常。) (宗)
他用果性因組成的同法式實例是:
若有煙處,彼定有火,如灶等處, (同喻)
今於此處,現見彼煙, (因)
(彼定有火。) (宗)
可得比量因、自性因和果性因舉例說明異法式。
不可得比量因的異法式如:
若物現有,其可得相復具足者,是則彼物決定可得,如彼青色,此白色等 (異喻)
然於此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現有之瓶而不可得。(因)
(即可斷言此處無瓶。) (宗)
用自性因組成的異法式、法稱也用“有(存在)”、“有生”、“所作”三種自性因列式說明,本文恐煩不引。
用果性因組成的異法式如:
若無火處,煙定不有 (異喻)
而於此處現見有煙。 (因)
(即可斷言此處有火。) (宗)
上例中,法稱沒有列舉異喻依。他實際上認為喻依不是論式的必要成份。
法稱將論式分為同法式和異法式是與他改造陳那因三相學說相聯系的。在陳那的因明體系中,由於後二相不能缺一,因此光有異喻不能和宗、因組成獨立的論式。在法稱的因明體系中,由於後二相可互推,亦可以推一,因此可以用異喻分別與宗、因組成論式。法稱認為,同、異法式:
除論式不同外,二者之間,都無少許實質差異。
法稱又說:
若論式中,具同法喻,即於此式,其異法渝,義准自明。若不爾者,同與所立相隨逐義,應非有故。若具異喻,准知有合,亦復如是。若不爾者,所立無處,因必非有,不成就故。
這兩段引文是說兩種形式雖不同,但實質相同。在一個論式中,同異二喻不必雙陳,單舉同喻即知異喻,單舉異喻亦知同喻。否則,宗、因不相離的關系(表現為全稱命題)就不能成立。
法稱還強調在兩種式中,宗可以省略不陳,而三支的順序也與陳那不同,法稱是以喻、因、宗為順序來組織論式的。在論式中喻和因不能省,省了就不具備正因的條件。
在法稱的因明體系中,同、異品是不除宗有法的,因此在同、異喻中,喻依不是必要成份。同法式者將喻依省略,相當於三段論的第一格第一式即AAA。由於異法式包含四個以上的名詞,相當於非標准三段論,不能簡單地直接判定為第二式EAE式。
2、立宗
關於立宗的規則法稱基本上沿襲了陳那的規定,不同之處是特別強調意許(暗含的意義)也應成為所立之宗,強調言陳(語言的表面意義)與意許的一致性。
3、似能立
(1)宗過
關於宗過,法稱刪去了那五相違過(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中的自教相違過。本來對出現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的情況,因明有簡別一法,作了特別說明便可避免過失。法稱以前的因明設此二過是立論辯之規則,而非設立禁锢新思想之防。為了貫徹陳那“不顧論宗”這一主旨,法稱將自教相違過刪除,對每一宗派發展自己的學說進一步提供了方便。同樣的道理,世間相違過亦應刪除,卻仍被保留下來,則是個缺陷。
在宗過中,法稱還將商竭羅主在《因明入正理論》中增被的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和相符極成刪除。前三過都是關於概念的不共許極成問題。刪除這三過實際上是過一步貫徹“不顧論宗”的立宗原則。概念本無真假可言。立敵爭論的目標是作為命題的宗,而不是組成宗命題的概念。立宗既要“違他順自”,宣傳本宗觀點,那麼用不極成的概念來組成宗也應該允許。這樣一來,證宗的過程就會更為復雜。法稱刪除這幾種過失,使因明理論更貼近實際。在西方邏輯中,論證這一思維形式就往往是由好幾個推理組成的。刪除相符極成過,可能是考慮到實際辯論中,很難出現將雙方贊成的觀點來作為宗的情況。
(2)因過
似因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把三相完全陳列出來;二是雖然完全陳述了三相但立敵雙方未能共同承認,或者是因本身的真假還未確定,猶豫不決。
1)不成
不滿足第一相或猶豫不決的因稱為不成因。共分四種: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有法不成。
有法,又稱所別。有法不成過即所依不成過。此過與商羯羅主增補的宗過所別不成實質是一過。法稱在宗過中已將其刪除,所以在保留為因過。
2)不定
不滿足第三相異品無因或者猶豫不定的秒為不定似因。在陳那和商羯羅主的不定因中包括唯一不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不共不定因(同、異品都無因)。此因過的存在標志著“同品定有性”獨立於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但是法稱沒有提及此因過,這表明法稱取消了不共不定因,進定步說明法稱的第二相不同於陳那的第二相,法稱的後二相是可以互推的。
3)相違
後二相有無顛倒,同品遍無,異品定有,這樣的因稱為相違因。
本論按照陳那九句因來論述因過,相違因只有第四句“同無異有”和第六句“同無異俱”。這比商羯羅主用四相違(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來代替相違因,在邏輯上更為嚴密。法稱強調思維與語言的一致,法差別相違因與法自相相違因實質是一種因過。
似因共分不成、不定和相違三類,違反因的每一相都有不共許和猶豫兩種情況。相違因若有疑義,又成了不定因。
對於陳那、商羯羅主關於不定因中的“相違決定”因過,法稱認為不是比量推理之對象。按照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來組織論式,相違決定必不容有,而不信任經驗,但憑言教組織論式,才有此過。
3)喻過
喻雖然是三支中能立之一,由於因的三相和三種正因的作用已經顯示了喻的特征,不用另作解釋。法稱將陳那提出的十種喻過完全接受下來,還在三種“不成”、三種“不遣”過後分別增加猶豫過,共為六過。此外,還補充“不說合”、“不說離”兩過。
所謂“不說合”是指僅舉同喻依而未說出異喻體的過失。所謂“不說離”是僅舉喻依而未說出異喻體的過失。增補這二過,表明法稱強調了同、異喻體在論證中的作用。陳那因明三支常常省略同、異喻體和異喻依,僅保留宗、因和同喻依,強調同喻依在論證中的作用。這是陳那、法稱三支作法的一個重要差別。法稱允許以異喻與因、宗單獨組成論式,實際上宣布同喻依的邏輯功能已經消失。喻依仍保留在論式中,起到的只是舉例說明的作用。
五、法稱對佛家邏輯的貢獻
1、完成了新因明從類從到演繹的過渡
法稱是因明發展史上第一位具有演繹思想的理論家。他建立的因明三支理論和實際的運用都已達到了西方邏輯三段論的水平。他對陳那因明的改造是否受到西方邏輯的影響則難於斷定。他建立演繹的因明論式主要以以下幾點為根據。
2、取消第五句因和降低同喻依的作用
《正理滴論》在講完違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後,直接講違反第三相的不定因過。根本不提陳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這表明法稱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第五句因是陳那因明性質的重要標志,第五句因的存在標志著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獨立於第三相異品遍無性。
在同法式中,喻依仍保留,但它已不是三支作法的必要成份,只是起到舉例說明的作用,不再是滿足同品定有性的標志。同喻依的作用可從異法式得到佐證。陳那三支省略式不允許省略同喻依,異喻不能單獨和宗、因組成論式,因為缺少滿足第二相的標志即同喻依。法稱建立異法式表明同喻依已不是正確論式的必要成份。
3、同、異品不除宗有法
陳那九句因中第五句因的存在和同喻依作為三支的必要成份標志著同、異品除宗有法。法稱取消了第五句因並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實際上表明同、異品不除宗有法。古因明作為類比推理,喻依不能用宗有法來充當,避免了循環論證,但是用喻、因證宗沒有必然性。陳那的同、異喻體是除外命題,三支離演繹推理也有一步之差。法稱的同、異品不除宗有法,第二、第三相可互推並使得喻體是真正的全稱命題。
4、三種因保證了異品遍無性和喻體為全稱命題。
同、異品不除宗必然要回答是否循環論證的問題。異品遍無性和同、異喻體作為毫無例外的普遍命題,這樣的普遍命題是怎麼來的?這是認識論問題。要滿足因、宗不相離的遍充關系,其因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法稱比陳那進一步思考了三相正因的條件,提出了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這三種因保證了異品遍無性和同、異喻體為毫無例外的全稱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