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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偉宏教授:佛家邏輯通論 第四章 九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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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邏輯通論

鄭偉宏 著

 

第四章 九句因

一、九句因為陳那所創

   1、陳那著《因門論》
   在近、現代,不少中、日學者主張,九句因理論古已有之,發明權當歸古印度正理派,而因三相則是陳那對九句因的補充和概括。其實,根據呂澂先生的考證,在正理經文中並無九句因的痕跡,它首見於陳那的《門論》等著作中。
   根據義淨所傳,陳那有本稱為《因門論》的著作,對因作了嚴密的研究,但是此書原來已不存,而藏文中有《因輪論》,大概就是此書的譯本。《因輪論》漢譯本刊登在南京支那內學院院刊《內學》第四輯上,為呂澂先生所譯。
   《因輪論》只有十一個頌,論末題有題目:《九宗*輪論》。其中第三個頌說:
     又於同品有,無及彼俱二,
     異品亦復然,三者各三相。
   《門論》有相同意思的頌:
     宗法於同品,謂有非有俱,
     於異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二頌所說的同品、異品是宗同品和宗異品。所謂宗法,就是因法,前文已明因法為宗上有法之法。所謂有,與有法之有意義相同。同品、異品是體,宗法是義。體上有義。例如,以“聲是無常”為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瓶是“無常”的同品,瓶體上有“所作”因之義。這裡說的同品就是指宗同品,而不是指的因法(宗法),即不是指的因同品,清楚明白,按理不會產生誤解。《門論》關於同品定義中的被定義項與九句因中的同品,與因三相中的同品是一脈相承的。
   因法(宗法)在同品裡有三種關系:有、無有、亦有亦無。更明白地說是:所有同品有因,所有同品沒有因,有的同品有因並且有的同品有因。這第三種關系在頌文中稱為“俱”或“及二”,“俱”或“及二”並非有並且沒有的矛盾形式,而是有的同品有並且有的同品沒有。因法(宗法)在異品裡也有這三層關系:有、非有(無有)、俱(有的有且有的沒有)。即是說:異品有因,異品沒有因,有的異品有因並且有的異品沒有因。
   2、正因與似因
   同品、異品各開三項,同品成九,異品也成九。(略)
   將兩輪重合,並將異品輪從右向左按反時針方向轉動兩格,成如:(本應圓形。今為方便改作方形):
     (隅)    (上)    (隅)
     同 有    同 有    同 有
     異 有    異 無    異 俱
     (邊)    (中)    (邊)
     同 無    同 無    同 無
     異 有    異 無    異 俱
     (隅)    (下)    (隅)
     同 俱    同 俱    同 俱
     異 有    異 無    異 俱
   這是因與同異品關系的九種情況。有的文章說:“因三相說是從‘九句因'發展而成的。‘九句因'是把因與同喻、異喻所可能有的九種關系加以羅列(類似於三段論的種種可能式)”。這裡把九句因解釋成因與同喻、異喻間的關系,是對九句因的曲解。同品、異品與同喻、異喻是外延、內涵都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九句因是九種命題,而三段論的種種可能式是推理,也無類似之點。九句因包括正因和似因:
     上下二正因,兩邊二相違
     四隅共不定,中央乃不共。
   以下九例引自陳那的《因輪論》,《門論》也是這九個實例,但未列出同、異喻依。《大疏》大多標明了上述九例的立敵雙方。茲依《大疏》加以說明。
                九 句 因
       (1)      (2)      (3)
     聲常,所量故   聲無常,所作故   聲勤發,無常故
     如空,如瓶    如瓶,如空     如瓶,如電、空
     同異品俱有    同有異無      同有異俱
      共不定      正因        共不定
      (4)      (5)       (6)
     聲常,所作故   聲常,所聞故    聲常,勤發故
     如空,如瓶    (如瓶),如空   如空、如瓶、電
      同無異有     同異俱無      同無異俱
       相違      不共不定       相違
      (7)      (8)       (9)
    聲非勤發,無常故  聲無常,勤發故   聲常,無觸對故
    如電、空,如瓶   如瓶、電,如空   如空、微,如業、瓶
      同俱異有     同俱異無       同異皆俱
      共不定       正因        共不定

二、九句因例解

   1、同異呂俱有
   這是說的有的同品有因並且所有的異品也都有因。按照這樣的因,是無法斷定宗能成立的。聲論師對佛家立“聲是常”宗,以“所量性故”為因。量,思量,認識。所量,思量或認識對象。“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虛空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等,是異品。虛空等一切具有常性的事物,統統都是思想的對象,所以是同品有。瓶等一切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也統統都是思想的對象,甚至立敵都不承認其體為實有的兔角,也可以成為思考的對象,因此異品也全部有因。“所量性”因既貫通於常(同品),又貫通於無常(異品)兩面,根據這個因還是不能斷定聲竟屬於常還是無常。“所量性”因的外延太寬了,它雖然把聲音的外延納入了自己的外延之中,換句話說,“所量性”因雖然是宗法,包含了聲的外延,但是“所量性”的外延包括常與無常兩部分,聲究竟歸到哪一部分去呢?這就無法確定。此因既不能證明聲音為常住,也不能證明聲為無常,因此,它不能成為正確的因。
   2、同品有異品無
   這句因是說所有同品有因,所有異品沒有因。例如佛家對聲生論立“聲是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無常”是所立法。凡具有無常性的事物,例如瓶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無常性的事物,例如虛空,都不是同品,而是異品。瓶等具有無常性的事物,統統具有所作性,因此說同品有。虛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統統都不具有所作性,因此說異品無。聲音是不是具有無常性,正是立敵要爭論的問題,因此,在爭論未果的情況下,聲音本身不算在同品中,也不算在異品中。既然除聲以外的宗的同品全部有因,而除聲以外的宗的異品全部沒有因,那麼,就可以形成一個除外判斷:“除聲以外,凡能作皆無常”,再加上所作性因遍是宗法,即“凡聲皆所作”,這樣,聲音的外延落在無常的外延之內盡管還不能說是必然的,但它的可能性非常大。陳那規定,同有異無的因為正因。
   3、同有異俱
   第三句因表示所有的同品有因,有的異品有因,有的異品沒有因。它同第一句因一樣,太寬了,不能證明宗成立。
   例如,勝論師立“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敵方是誰,《大疏》沒有舉出。
   關於舉例問題,作一點說明,《大疏》站在佛家的立場上,凡涉及佛家的實例,從觀點到立敵雙方都敘述得嚴格、准確。對涉及外道的實例,則不那麼審慎,有時隨便舉出立敵雙方,有時甚至把敵方不贊同的觀點硬加到敵方頭上,例如後文要說的第七句因就是這樣。當然,也有這樣的因素在內,為了達到講清九句因的正、似情況這一目的,便隨意編排實例,對此,似乎情有可原,不必荷求的。
   言歸正傳,上例中,“勤勇無間所發”意思是靠意志的作用使潛在的顯發出來。聲既是勤勇無間所發,那麼此聲就不應是一切聲,而只能是人、獸所發之內聲。但是,這第三句因的實例從陳那到窺基,都疏忽了,並未標明此聲只能是內聲,而不包括風聲、雷聲等外聲。在第八句因的實例中,《大疏》似有所悟,特地標明為“內聲”,從而避免了過失。在這一三支作法之中,“勤勇無間所發”是所立法,“無常”為因法。凡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的事物,都是同品,例如瓶。為什麼把瓶算作勤勇無間所發性的同品呢?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刪注》(頁三十右)解釋說:“雲何勤勇因亦通外瓶等耶?蓋由作意故,擊手筋等力,乃至轉擊四塵,以造作瓶等,故勤勇因,瓶等上有。”凡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的,如虛空、如電等都是宗異品。瓶等凡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的,都具有無常性,因此是所有同品都有因。異品中則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例如空不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也不具有無常性,電亦為異品,電卻具有無常性,因此異俱,即異品有非有。
   由於凡同品都有因法,因此凡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全部包括在無常性的事物之內;由於宗的異品也有一部分有因法,因此有一部分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也包括在無常性的事物之內。這樣,無常性的事物就由兩類事物組成,一類是全部的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另一類是部分的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無常故”因雖然把聲歸到了無常大類中,但是聲究竟屬於無常大類中的哪一小類呢?無法確定。因此說,第三句因和第一句因一樣,范圍太寬,缺乏證宗的力量,不是正因。
   4、同無異有
   這一句因是說全部同品都沒有因,而異品反而全部都有因。這就是說,立者舉出的因與立者所持論旨全相違背,當然無法成立宗。此因屬於相違因之一種。
   例如,聲生論立“聲是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都不具有所作性,因此說同品無。瓶等不具有常性的事物,統統都具有所作性,因此是異品有因。除了宗上有法聲以外,所有常性事物都沒有所作因,除了宗有法聲外,所有的無常性事物都有所作因,換句話說,除了宗有聲外,所有的所因都不具有常性,反具有無常性,因此所作因只能證成相違(矛盾)宗“聲是無常”。這第四句因也不能成為正因。
   5、同無異無
   這句因是說所有同品都沒有因,所有異品也都沒有因。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呢?請看實例。
   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宗,以“所聞性故”為因。“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虛空,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例如瓶,是異品。除了聲以外,凡常性的事物都沒有所聞性,除了聲以外,凡無常的事物也都沒有所聞性,換句話主,除聲以外,凡所聞的既不與常性物相通,也不與無常物相通。這樣的因當然乏證宗之力。
   聲音是世間唯一有可聞性的事物。第五句因說同、異品都沒有因,這就隱含著一個前提,常性的同品排除了宗上有法聲,無常性的異品也把宗上有法聲排除在外。第五句因的存在,表明九句因的始創者陳那是主張同品和異品都除宗有法的。如果同、異品不除宗有法,那麼就不可能存在第五句因,因為同、異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間沒有中容品、同品無則異品必有,異品無則同品必有,決不可能出現同、異品俱無因的情況。從第五句因可以看出,在九句因中,同、異品都是除宗有法的。
   6、同無異俱
   這句因是說,所有同品都沒有因,而異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
   例如聲顯論立“聲是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常”是所立法。凡是常住的,例如虛空,是同品。凡是無常的,例如瓶、電,是異品。虛空等常性事物,均非勤勇無間所發,因此,同品全無因。異品無常事物中,瓶等有勤勇無間所發因,電等無此勤發因,因此是異俱(異品有非有),有的異品有,有的異品無。除宗以外所有的同品都沒有因,反過來說,除宗以外所有的因都不與同品相通,而只與異品中一部分相通,這表明,除宗以外,凡因概念的外延均在異品的概念外延之內。這第六句因沒有證宗之力,反而證成了與立論主相違背的宗。因此,第六句因與第四句因一樣,是相違因。
   7、同俱異有
   這句因是說,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沒有因,而異品卻全部有因。一個因既通同品,又通異品,缺乏證宗之力,不能是正因。
   例如,聲證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無常性故”為因。敵方為誰,《大疏》未言。“非勤勇無間所發”為所立法。電、空等凡是非勤發的事物都是同品。瓶等凡勤發的事物都是異品。聲論師本不許聲有無常性,無常性故。違反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大疏》把聲論師顯然不贊成的觀點加到了對方頭上,勉強拉來作了本句因的實例。在同品非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中,其中一部分如電等具有無常性,另一部分如空不具有無常性,因此是同俱。在異品勤勇無間所發的事物中,如瓶等全部具有無常性,因此是異有。無常性的事物既通非勤發的,又通勤發的。此因和(一)、(三)相似,不是正因。
   8、同俱異無
   這句因是表示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沒有因,而異品則全部沒有因。所舉因只能通同品,不能通異品。這是一句正因。
   例如勝論師立“內聲是無常”宗,以“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為因。“無常”是所立法。瓶電等凡無常之事物都是同品。凡常的事物,如空,是異品。同品瓶等是勤勇無間所作,同品電等是非勤勇無間所作。異品空等均非勤勇無間所作。除宗以外,有的同品有因。有的同品沒有因,所有異品沒有因,反過來說,除宗以外,所有的因與一部分品貫通,與一部分同品不貫通,並且與全部異品都不貫通,這就表明,除宗以外,所有的因法的外延都包括在同品法之內。這樣的因,陳那認為是正因。
   9、同俱異俱
   這句因是說,同品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異品中有的有因,有的沒有因。因法既通同品,又通異品,不是定因,和(一)、(三)、(七)相信。
   例如聲論對勝論立“聲是常”宗,“無觸對故”即“無質礙故”為因。凡具有常性的空、極微等都是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快樂、瓶等都是異品。同品空無質礙,同品極微(分子或原子)有質礙,因此是同俱。異品快樂是無質礙,異品瓶是有質礙,因此是異俱。無質礙的既然不一定常住的,故此因非正因。

三、正因的三個條件

   1、同、異品除宗有法
   九句因表明,同品、異品是除宗有法的。為什麼同、異品須除宗有法呢?因明是論辯邏輯,在共比量中,證宗的理由必須雙方共許。立者以“聲常”為宗,自認聲為同品,但敵者不贊成聲為常,以聲為異品。因此,在立量之際,聲究竟是同品還是異品,正是要爭論的問題。如果立敵各行其是,將無法判定是非。拿第五句因來說,當立方取聲為常住的同品時,其所聞性因,同品有非有(俱)而異品非有(無),則成正因;當敵取聲為常住的異品時,所聞性因於同品非有而異品有非有,又成相違因,出現過失。同一個所聞性因,既成正因又成相違因,是非無以定論。因此,立量之際,因明通則,同、異品均須除宗有法,否則,立敵雙方都會陷入循環論證。同時,一切量都無正因,因為敵方只要輕而易舉地以宗有法為異品,則任何因都不能滿足二、八正因中異品無因這一共同條件,所立之量便非正能立。
   2、因三相的三個理論依據
   在九句因中,只有二、八兩句是沒有過失的正因,另有兩句相違因和五種不定因。
   第二句因是“同有異無”,或曰“同品有,異品非有”,第八句因是“同俱異無”。或曰“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對這兩句正因進行概括,就可得出正因的三個必要條件:
   第一,此因必須是宗法。《門論》關於九句因的頌文中明言“宗法於同品”,明確規定此因須是宗上有法之法。因作為“宗法”是九句因包含的內容,因是“宗法”也是二、八句因成為正因的前提條件。這一點為現代不少研究者所忽視。早在唐代有的因明疏家就已經論述了這一觀點。淨眼法師《理門論疏》中有一問答說:
   “問: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於同有異無應是正因邪。答:因遍宗法方論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異無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
   淨眼法師的這一看法保留在《瑞源記》卷三中。
   第二,同品中必須有事物(可以是“有”,即全部有;也可以是“有非有”,即部分有)具有因的性質。用傳統邏輯的語言表示,就是:有同品是因。“有同品是因”包括“所有同品是因”和“有的同品是因”兩種情況。同時也把第五句因排除在正因之外。
   第三,異品中必須無一具有因的性質。
   九句因中正因的三個條件被概括為因三相原理。
   九句因是宗法與同、異品可能有的九種關系,不論正與不正,一一列舉。呂澂先生指出,其中用第五句因來說明因的過失,用第八句因(同品一部分有)作為正因,都是前人未曾提出,而為陳那首創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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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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