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成观法师: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 八、无为法(六种) |
||
日期:2023/8/19 2:49: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
||
八、无为法(六种) 论: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第五无为法者」:以上四位(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皆是生减法,称为有为性之法。为,造作之义,亦即生灭、来去;有为法,即是有生灭、来去之法。 无为法 ,即是无生灭、来去之法。而无为法之所以能无生减、来去,即是若去除了(或断除)有为的造作,即能得无为之无生灭性;因此,借着有为法的断染成净,离诸造作,即得无为。是故,无为之性,系依有为而显,故本论文前面说:无为法是「四所显示故」(依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四种有为法所显示出来的)。若无「有为」,即「无为性」亦无法显示:以「无为」与「有为」是相对而显。甚至可说「无为」是依「有为」而立,若无「有为」,即连「无为」亦不立。易而言之,之所以立「无为」(或者说,佛之所以开示「无为」) ,是为了度诸「有为」 。何以故?以「有为」法皆苦故。又,这第五位的「无为」,是前面四位共九十四法的真实之性,也就是「法之实性」,或称法性,亦是「心识之实性」(窥基法师语)。因为第二位的心所有法(共有六类:徧行、别境、善、烦恼、随烦恼、不定)是「识」之相应法:第三位的色法十一种,乃「识」之所缘;第四位心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故「识」是这些法的本体。又,前面九十四种法,乃生灭之法,以皆有造作,故属有为;「今此六法,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称无为。 一、虚空无为:指真空之理,离诸障碍,犹如虚空,无所作为,故称虚空无为。 二、择灭无为:「择」,简择;「灭」,寂灭。「择减」即离系,谓以智灭惑,所显真理,其真理乃无生灭性,故称择减无为。 (换言之,即「以定慧力,择烦恼而灭之」称为择灭,如是所得之无为性,称为「择灭无为」。) 三、非择灭无为:此有二种:一、不假智力以断灭诸惑,性本清净、无所作为,称为非择减无为。二、若有为之法,因为缘阙(缘不具足,缺其中一 、二缘),因此暂时不生,而显出「不生灭性」;如此,此法虽非永减不生,只是由于「阙缘」所显之不生灭、无造作性,即称为「非择减无为」。换言之, 「非择灭无为」,即是「不须经过修行断证而得的无为性」,这种「非修断」的无为,有两种:1、其法本性本来清净,故不假修断。2、以生灭之因缘不具足,故显出不生灭之性。 四、不动无为:这是专指第四禅及五那含天之定境,舍念清净,双忘苦乐,离于三灾(水、火、风)、八难(忧、苦、喜、乐、寻、伺、出息、入息),无有苦乐等动摇其身心,有若无为,故称不动无为。 五、想受灭无为:即灭尽定之境界:二乘之三、四果圣人,入灭尽定,前六识及受想二蕴,皆不现行,有如涅槃,故称想受灭无为 。 六、真如无为:真者不妄,以离凡外之虚妄;「如」者平等,以离二乘之不等。此真如之性,即是一切色、b、睱、实诸法之实性:诸法如波,此真如性如水:诸法如绳,此真如之性如麻。诸法若无此真如性,则无自体。然而,无为是无相,故此性若离诸法,亦无法显出其相:是故真如为诸法之性,而诸法为真如之相:故真如与诸法,为法之性与相,非一非异,唯有远离徧计所执性,了达我法二空,乃能证会「本真本如」之体。又,前面五种无为(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想受灭)皆是依真如体上而假立,名为「虚空无为」等,以此真如性即是唯识实性故,故皆唯识,决无实我、实法。又,解深密经中开示有七真如;成唯识论则示有十真如。十真如为: 一、徧行真如 二、最胜真如 三、胜流真如 四、无摄受真如 五、类无别真如 六、无染净真如 七、法无别真如 八、不增减真如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 十、业自在等所依真如 成唯识论又说:「菩萨于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种胜行(即十波罗蜜),断十重障,证十真如,于二转依便能证得。」可知证十真如,是菩萨修习唯识,最终、最高的目的:百法明门论中,上面九十九法,都是为了这一法而说的;乃至整部解深密经、瑜伽师地论、或成唯识论,也是为此而说。故知「真如」 一法,是性相二宗所共说,非只性宗或相宗所独有;而性相二宗最终的目的与成就,都是指向真如;何以故?以「如来」即是「乘真如之道而来」 ,若无真如,即无如来。经中分明开示如是。可叹末法众生障重,其心垢染,有一派唯识学者,却偏偏违惇经义,而毁谤真如,不知其居心为何?(真不知学唯识何至于斯?)若是恶心故意谤真如法,为何还要学唯识?乃至为何还要学佛?因为佛如来及法又没来招惹你,你何苦花那么多心血去研究,却不知感恩,还要谤他?以谤真如,即是谤如来。实是可悲、可叹、可邻。愿凡我正信佛弟子,往后若见有谤真如法者,当知其人即是谤一切如来、及谤如来所说显密最高、最上、最究竟之法,当知是人即是违佛之教,是谤法人,非善知识,是恶知识;当知谤无上法,罪孽甚重,果报无边:如是之人,应速远离,不应亲近,不应听闻、读诵其书,免受其误导,自取沦溺。以上为解释有为、无为「一切法」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