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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观法师:观所缘缘论义贯 第二章 释论文 第一节 破斥外道计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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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7/13 18:17:00 下载DOC文档 微博、微信、支付宝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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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论文 第一节 破斥外道计执 1总破二邪计 论: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注 释: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诸,指诸外道及小乘等。眼等五识,眼、耳、鼻、舌、身五识。 以外色作所缘缘:外色,外五尘色,即色、声、香、味、触。作,当作,作为。谓诸外道及小乘人,不达心外无法,而妄自立论,欲将眼等五识,以外在之五尘色作为所缘缘,而不以自识所变之相分为所缘缘。又,请注意,外色要成为识之所缘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识是带彼相起,二、识是从彼生。关于这部分,下文会详加说明。 或执极微,许有实体:此即第一种外道所立之宗:谓极微是有法,其宗为:极微为所缘缘。其因为:以极微有实体,且能生识故。或,有些、某些。执,计执。极微,也就是现代人所称的原子,是为一切物质最小的单位。故印度外道之极微」即是原子论,与古希腊之原子论哲学略同,皆执外有实法,而其最小的具体存在,即是原子。许,承认、认为。实体,即实自体;即谓微尘是外在有具体存在的实自体。又,希腊原子论即近代唯物论之嗃矢。 能生识故:此即外道所举之第二因。他们为何能立极微为所缘缘这个宗旨呢?其理由因为:以极微本身是有实体的,而且它又能生识的原故。说极微能生识,即同于说极微是识之生缘是识生起的缘之一,亦即言:极微有生识之功能。以有能生识之功能,故得以作为识之所缘缘。此类外道计执外色物质能生识,是一切外道邪计之代表。以一切外道皆计心外有实法,且此心外实法为一切法之生处生因,乃至计一切有情与无情皆从彼因生。故此派外道,是计微尘为能生计微尘为一切法之生因;复有计时间能生一切,乃至能生众生之祸福,如此方之计生辰八字为人之命运、祸福之生因等;或有计方位为能生,如此方之堪舆、风水,谓彼等为能生人之祸福;或有计虚空、冥谛等为能生,如道家之计混沌、儒道之共计无极、太极」等想象之物为能生万物;或有计神我灵魂、或梵天为能生,如耶回等神教之灵魂与上帝,谓能造一切;或有计星辰为能生,如世间之占星术,谓星宿为众生祸福之所依;或有计地、水、火、风为能生,如此方之阴阳五行说等。如是等,皆是计执心外有实法,能生一切有情无情之身,乃至主宰一切众生之祸福、生死,皆由这些外物来决定,不由自心,亦不由众生自所造业来决定,故皆是凡夫、外道愚痴颠倒之说,迷惑众生,令人虚妄追求,乃至作种种无益的勤苦之事,犹自以为是在修行或修道,实则于其初发心时,即堕于愚痴、不正之知见,枉费辛勤,而不得解脱。凡此皆是由于无明,而令知见不正,因此不得见正理。 或执和合:和合,即诸微尘和合之相,即是经所云之一合相,或和合一相。这和合一相,即是哲学中所说的一整体Unison, Holism,或一个有机体an organism。所谓一个有机体,也就是说:此物、此动物、或此人,整个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例如桌子是由桌面及桌脚构成的一整体;桌面与桌脚是不可分割的,若将桌面与桌脚分开,桌子的相或一整体之相一合相便失去了,便不成其为桌子。同样的,人的身头、躯干、四肢与心是一合相,是不可分割的。不过外道的一合相不可分割之说,最主要还是用在神我或灵魂方面印度外道所说的神我,即同于耶、回等宗教之灵魂,他们都计着灵魂或神我是不可分割的一整体,而且神我也是常住、不变的;故一合相论、神我说、与常论外道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附及,汉土的灵魂说则与西方不同,因汉土之灵魂说者,却计执灵魂有三魂七魄,而且这些魂魄还是可以分开的,如儒者言:人死后,魂升于天,魄降于地。这又是另外一种外道妄想计着。以上为释和合一相,及与一合相有关之种种邪计。 以识生时带彼相故:彼,指和合。带彼相而生,即是说识中含有彼极微的成分,亦即极微是识组成的要素︵component, ingredient之一,称为带彼相。前面极微论者计极微能生识,若是和合论者的话,他们便计和合一相为识之成分带彼相;此二论对于彼宗之所缘缘,所提出的因论证,都只有一个:极微论者主张因为极微能生识,而说极微是识之所缘缘;一合相论者则主张:由于诸识带彼相诸识带有极微之相而说极微是诸识的所缘缘。然而这两派论证,正好都只满足了所缘缘的两大要素中的一个而已,因此并不完全,故其宗之论旨皆不足以成立:因为理由不够充分。 二俱非理:二,此二派外道论。非理,不合道理,不合正理。又,在此二外道论中,极微论者类同于西洋哲学之一元论者,而和合论者则类似多元论者。 所以者何:所以,原因。何,是什么?合云:其原因是什么呢?亦即:为什么呢? 义 贯: 诸外道及某些小乘人,以不达心外无法,故有妄自立论立说,而欲令眼等五识,以外五尘色作为识之所缘之境缘者:一者,或执心外有极微是识之所缘缘此为其宗,以其妄许微尘为有实体,且有能生识之功能故此为因;二者,或执心外极微之和合一相是识之所缘缘宗,以其计执识生起时是带含有彼诸微尘之一合相故。然而此二外论俱非合正理。所以者何?为什么呢? 诠 论: 佛法称为内教,以其与世间之凡夫、外道不同,不执心外有实法,是故学佛法的第一步,必须要有此正知见,方真能一心向于佛道,而不缘、不附、不依种种凡夫、外道之妄想计着,才能离于凡、外、邪、小所行境界,真正全心入于佛道。因此,正修行者,首先要于自心中破除一切凡外邪小计执。而破斥心外有实法这个宗旨,即是对一切凡、外、邪、小的计执之总破;以心外有实法之妄见既破,才真能不往外驰求,而真实返观自照、往内推求,乃至返求自心、最终乃至返闻自性,皆是于此奠基。故知此观所缘缘论最初所破者,于佛法的实修中之重要性,实在非同小可。 2破计极微是所缘缘别破之一 论: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诠 论: 这一段即是论主为破斥外论邪计,所立的量所作的逻辑陈述logical statement:彼外道所执的微尘是这论证的有法。论主所立之宗为:这极微在五识上,设许它是缘,但它也决非是识之所缘。论主所提出的因为:彼极微在识中并无其相极微相在识中不可得故。论主所举的同喻为:犹如眼根等。 附及,关于有法及宗、因、喻三支,请参阅拙注因明入正理论义贯︵4870页︶。 又,本论论主于论文中所提到的缘,通常是指增上缘;而论主所说的所缘,都是指所缘缘而言。 注 释: 极微于五识:极微对于前五识而言。 设缘,非所缘:设,纵许。极微纵使可作为五识之缘,亦即可以成为能生识之增上缘,但也只能是增上缘,而决不会是所缘缘。为何论主说设纵许呢?因为依正理而言,识外本无实体之色尘极微可得:极微离识无相,本无实自体可言;今暂且退一步说:纵许如他所说:极微是实有,且能生识,便可承认他说:极微是生识的缘之一。因为,如前所说,缘之义为能生识。又,这退一步说,在因明上称为纵,西洋逻辑称为让步concession,义为:姑且让它成立、或姑且承认这是对的;在本论中则译为设。然而以论理学的技巧而言,这个纵,其实是欲擒故纵的纵,非网开一面、或纵容的纵;因为这个纵常常是为了防堵,将对方可能转计的种种可能性,都事先主动提出来,然后一一加以否定,因此这个纵其实是全面扑杀、一网打尽的技巧,逼使对方词穷理尽、无可反驳、无所遁逃。 彼相识无故:彼,指极微。彼相,那极微之相。识无,于五识中无。因为五识是心法,心法中不可能杂有色法,心法中断无色体存在之理,故在五识中,决定没有极微之实体相可得;故说:彼极微相在五识中实无。这是论主提出的因。 犹如眼根等:这是论主提出的喻,此喻为同喻。因为五根是五识的增上缘,能助五识发起。眼根等,即眼根等五根。眼等五根虽是帮助五识生起的增上缘,但五根却非五识之所缘,因为五识是依根而缘尘;因此,根是识之所依,而非识之所缘;尘才是识之所缘。合并而言,因为五根是助识生起的缘增上缘,而非识之所缘的对象,故五根不能说是识之所缘缘,以条件不足故;若以西洋逻辑术语来说即: 五根没有成为识的所缘缘之充分必要条件。同理同喻,微尘也是一样,它也是助识生起的缘增上缘,但也一样并非识所缘的对象,所以极微没有成为识之所缘缘的充分必要条件。喻者,以此喻彼。同喻者,两者的状况相同,故以此喻彼:以甲的情况来显示、推论乙的情况亦如是。 义 贯: 外人所计之极微对于五识而言,纵然设许它是助识生起之缘增上缘,它亦决定非是识所缘的对象,以彼极微之物质相于五识体中无故,因为识是心法,心法中不可能含有色法的成分。同喻:犹如眼根等五根,五根亦是助识生起之增上缘,但同样也非识所缘的对象,故五根不能成为五识之所缘缘。同理,极微亦是助识生起之缘,而非识所缘之对象,故极微不可能成为识之所缘缘。因此彼外教等说微尘是识之所缘缘,此宗不得成立。 3所缘缘的定义 论: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注 释: 能缘识:能缘之识。 带彼相起:带,含有、带有。彼相,所缘之相。起,生起。谓能缘的识,它生起之时,便含带着它所缘的成分;若如是者,才能称它是识的所缘。因若为识所缘,必定为识所取;既为识所取,即是取之而成为识之成分之一。故说:要成为识之所缘,必须是此识为带彼相起。 有实体:有实自体。 托彼而生:托,依托。依托彼缘而生。亦即谓,能缘之识,是从彼缘而生;也就是说:彼缘是识的生缘,识从彼生识依彼而生。如果是这样,才能称它是识之缘。 义 贯: 所谓所缘缘者,其定义谓能缘之识,含带着彼所缘的相而生起此识体中含有其所缘之相,故得名彼为识之所缘;及有实自体性,故能令能缘之识依托彼缘而生,故又得称为能令识生起之缘;二者合而言之,此物即得称为识之所缘缘。 诠 论: 故知,要成为识之所缘缘,必须具二要件:一、识生起时带彼相起含有此物之相,因而满足是识之所缘的条件;二、识托彼而生识从其中生,因而满足是识之生缘的条件。若某物能同时满足此二条件,即可称为识之所缘缘。此二条件缺一不可。 4明示外论以极微为所缘缘之条件不充分 论: 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诠 论: 此段长行为论主解释以上的四句偈。其意义,简言之即:极微即使能称为是缘,但也决非所缘,因此对于它要成为识之所缘缘,便缺了是识之所缘这一条件。 注 释: 色等:即色、声、香、味、触五尘。 设有实体:设,设若、假定。假定色等五尘是有实自体。因为识外并无一物有实自体性,外一切法皆是识之变现,而为识之相分。此则暂许他假设色等五尘是有实自体的,姑且许之成立。 能生五识:因为五尘有实体,故能生五识,此即是识托彼生。 容有缘义:容,姑容,与上面偈颂中的设字同义。谓五尘若有如上之情形,我们便可姑容它对识而言,有能助生的缘之义。 然非所缘:纵然许他说五尘是助识生起之缘,但它也决非是识之所缘。为什么呢?以下论主自释。 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正如眼等五根,在眼等五识之中,并无彼五根之相;亦即,五识非带彼五根相而起──五识的组成成分中,并无五根的成分在内。因为色与心不能相混。 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因此,极微对于眼等五识,便没有所缘的意义极微非五识之所缘;因此对于要成为识之所缘缘而言,极微便缺少了识之所缘这一条件。 义 贯: 色声香味触等五尘之极微,假设它们真有实自体,且能生五识,如此便可姑容它对识而言有缘之义;然它也决非能成为识之所缘。譬如眼根等五根,于眼等五识之中,决定无彼五根之相故五识非带彼五根相而生起,故眼等五根非是识之所缘。基于如是道理,相同地,极微,对于眼等五识而言,亦决定无所缘之义,因此五尘若要成为识之所缘缘,便缺了所缘这一要件。 诠 论: 为何外道极微论者这么努力要将其极微说成是识之所缘缘?这对他们的理论来讲,究竟有什么好处?这必须将古今的哲学融为一炉,而用现代语词来表示,才能令现代的读者理解。首先须知,古印度的极微论外道,即与古希腊的原子论Atomism者的主张一致,他们都是近代唯物论的老祖宗。他们之所以主张他们的根本理论极微论原子论,亦即是唯物论之极微原子是心识的所缘缘,其图谋即是想藉此而凌驾、并且并吞唯心论,而成为本体论中的盟主或霸主。因为如果他们的理论成立,亦即极微是识之所缘缘得以成立,则隐含了两件大事:极微能生识因为极微是识之所缘,这表示了心为物之所生,也是表示了:物为心之本源,因此,物先于心;也因此而成立了物质为万物之本源之理论。所以,唯物论不但因此得以确立,而且同时也打败了唯心论,凌驾于唯心之上,成为本体论的盟主即初度确立。 心识是带着极微之相而起带彼相生,这表示心识中有极微之相,亦即:心识中有物质之相,亦即心中有物之成分,更进一步而言,便成为:心即是物。这便与极端的唯物论者,或逻辑实证论者pragmatist所言一致──例如罗素等──彼等谓:所谓生命现象,分析到最后,只不过是一堆碳水化合物,及其化学变化而已。然而,心即是物有何紧要呢?因为在前面,心从物生起之后,这心识可能就离于原本的物质,而成就了其独立的性质,而与其本源物质完全不同。但心识若带彼相生,则心识中即有物质之性相,而仍不脱于物之性,也就是仍不脱于物质的掌握之中。甚至进一步可指说:心即是物,即可成就唯物论并吞唯心论,一统天下,成为宇宙万物本体论的主宰。这就是为什么极微论者古唯物论者这么亟亟要主张极微可为识之所缘缘的原因。这同时也是为什么本论论主陈那菩萨必欲破斥极微论者之主张的原因。因为若任其理论成立,则心物颠倒,众生的思惟、知见,以及追求的方向都将颠倒过来,而内教反而须追随外道,转为于心外求法去了。故知兹事体大,不可不予以破斥,以导众生离邪知见。 附按:所谓本体论者,系西洋与古印度哲学架构中最主要的体系之一,其内容为探讨宇宙万物本体的基本组成要素,称为本体论。又,传统西洋哲学主要的体系为: 一、宇宙论Cosmology──系研讨最大之物质如星球、天体等。 二、本体论Ontology──系研讨万物最小的基本单位。 三、知识论Epistemology──系探讨人类知识之性质、来源、范畴、保持、转变、以及丧失之过程,其内容包括逻辑、数学与心理学。 以上三者合称形上学Metaphysics。 四、价值哲学Philosophy of Value──探讨人类一切价值体系之学问,其内容包括美学Aesthetics、伦理学Ethics、政治学与社会学。 5破极微之和合体为所缘缘(别破之二 ) 论: 和合于五识 设所缘非缘 彼体实无故 犹如第二月 诠 论: 此节为论主破外论所立之量所作的逻辑陈述logical statement:彼所执之和合是有法。论主立宗云:此和合对于五识而言,假设我们同意暂许它是识之所缘,它也一定不是生识之缘。论主举因云:彼既是和合物,便只有和合之假相,而无实在之自体故。论主举同喻云:这和合之相有如第二月。因第二月乃捏目所生之妄见,并无实体;和合既无实体,故不得为生眼识之缘。因此,论主结论云:彼外道所立和合为所缘缘之宗不得成立。 注 释: 和合:指众微尘的和合一相。 设所缘非缘:设,假设,亦是让步纵之义。所缘,识之所缘,亦即识生起时系带彼相而起。因为微尘原子乃极细小之物质单位,非肉眼所能见非五根感官所能觉知,且各极微因为极小,所以彼此并无差别;是故当识生起之时,不可能带着连肉眼都不能见的微尘之相而起。然而,依和合论者所主张者,和合却与极微不同,因为和合是众微尘的集合体,因此它是肉眼可见的物体,而且各种集合体之间,彼此亦有所差别,如色极微之和合与香极微之和合便有所不同,乃至于同样是色极微之和合,但是此色极微之和合与彼色极微之和合亦有所不同;因此,他们主张说:在此情况下,当识生起时,识便能带着极微之和合相而起。我们可姑且许他作如是说;然而这也只是姑且暂许他这么立论而已。因为,如前所说,一切法皆识所变,无有一法能离识而有,故识外实无一法而有实自体。非缘,亦决定非是能生识之缘。法合云:微尘的和合体,纵然许它为识之所缘,但它也决定不能是生识之缘。 彼体实无故:为什么呢?因为众极微之一合相,既是和合所成,便没有实自体:因为和合物是由众零件组合而成的,其一合之相乃是拼凑、暂得如是的假相,即所谓众缘和合之假相,缘聚则生,由众缘相聚,斯有一合相生;缘散则离,若众缘分散,其一合相即灭。因此,极微的一合相并无确定的实自体,其体乃托缘妄现、假立。若某物并非有实自体,此物便不能成为能生识的缘。为什么呢?因为若连自己本身都无自体了,怎么还可能作为他物之生缘?否则即是无中生有,这是不合道理的非理。 犹如第二月:这是论主所举之同喻。世上只有一个月亮,故第二月定非实有,乃是捏目所生的妄见之相,故此第二月之体实无。这是来自意识虚妄分别所生的非量境界,而非五根五识所知见的有实物的现量性境;因此第二月不能成为能生五识之缘,是故第二月更是不得为识之所缘缘。同理可知,微尘之一合相,纵许是识之所缘,但也如第二月一样,并无实自体,故不得成为能生五识之所缘;因此法合云:极微之一合相也与第二月一样,不得为五识之所缘缘。结论:外论之极微之一合相可为识之所缘缘宗,不得成立。 附及,关于第二月,佛在大佛顶首楞严经中有极精辟的开示,读者可参阅──又,可见性相二宗之理,常多有融会之处;行者若能性相并修,速能通达全体佛法。 义 贯: 外人所计微尘之和合一相,对于五识而言,纵然假设暂许其可为识之所缘,然它决定非为能生识之缘,因为既是和合所成,则彼一合相之自体实无,以其但有和合之时所现之假相故;举同喻云:犹如捏目所见之第二月,此第二月只是意识虚妄分别之非量境界,并无实体,故第二月不能成为能生五识之缘。是故,极微之一合相不得为识之所缘缘。因此,外人所立的极微之一合相为识之所缘缘宗,不得成立。 6明示外论以和合为所缘缘之条件不充分 论: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 注 释: 色等和合:色等,指色声香味触等五尘。和合,和合一相,亦即金刚经所说的一合相。 于眼识等有彼相故:眼识等,指眼识等五识。有彼相,即是带彼相。此谓五识系带彼色等五尘和合之相而生起;亦即:五识之中有五尘的成分。 设作所缘:设,纵然许之。作,成为,成立。谓纵使姑令它成立为识之所缘,以眼识等五识,似带有彼五尘和合之相而生起,故论主暂许其成立。 然无缘义:然此五尘和合之相,仍然定无能生识的缘之义。因为一切和合之相都是无实自体的因为其体只是和合时所现之假相,和合既然自体尚无,怎么能生他体呢? 如眼错乱见第二月:犹如视神经错乱,而见到了有第二个月亮。 彼无实体,不能生故:然而彼第二月并无实体,犹如虚空华,托缘妄现,故不能为生识之缘。因为第二月只是第六意识依于妄缘所生之妄想分别的非量境界,故不能成为现量的眼识生起之缘非量不能生现量。 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如是,依如是道理,同理。以第二月不得为生识之缘,同理可知,诸尘和合一相,对于五识而言,也没有能生识之缘的义理。 义 贯: 外人所执之色声香味触等诸尘和合一相,对于眼识等五识似有带彼相起之义故,纵然假设许其可作为识之所缘,然彼一合相究竟亦无能为生识之缘的义理。譬如因眼错觉乱视,而妄见有第二月产生,然彼第二月原无实体,只是第六识依于妄缘所生之非量境界,因而并不能为生现量眼识之缘故。依如是道理,彼外人所执和合一相,对于眼等五识而言,亦无有能生识的缘之义理。 7结论 论: 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 注 释: 故外二事:外,心外。事,即物。二事指极微与和合二物。 互阙一支:阙,与缺同。一支,一个条件。谓极微缺所缘的条件,而和合则缺缘的条件,各少一个条件。 俱不应理:应,合。两者都与道理不合。 义 贯: 由上所述,是故彼所执心外之极微与和合相之二事物,对于所缘缘得以成立的条件而言,正互阙了一支一个条件:极缺极微有和集相,能为所缘缘微缺少所缘义,和合缺少缘义,因此,若将此二者立为识之所缘缘的话,俱不应道理 |